江苏省药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江苏省药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2015327日第二届第二次理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根据《江苏省药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本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简称学科分会或分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另制定章程。

 

第二章 分会的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团结全省本广大药师和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自律,促进相关药学专业的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我省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学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医疗机构或相关药学专业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用药质量和用药安全等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制订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组织评审。

(五)组织开展医院药学管理的研究、学术研讨、调研、考察等交流活动。开展医院药学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管理咨询工作。

(六)评选相关医疗机构和药学专业的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及学术著作。

(七)承办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制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组织制订相关医院药学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实施评审和监督工作。

(三)组织开展医院药学的学术交流、技术研究以及医院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编发分会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活动纪实,并提供相关稿件。

(四)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主要讨论如何开好本年度年会、安排好下一年度年会及其他活动,运用激励机制,调动委员积极性。主委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章 建立分会的程序

 

第七条   新建分支机构办理程序:

(一)新建的分支机构召集人向组织部书面申请。

(二)组织部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填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报省药师协会理事长批准。

(四)报送省民政厅、卫计委备案。

 

第四章 分会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2~3名,委员40~60名,根据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数量,由协会设定各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的限额。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聘请名誉主任委员、顾问若干名。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的名额分配,应考虑地区分布,不宜过分集中。

第九条   分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任职资格:

一)认真填写协会印发的《学科分会委员推荐表》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不在其它学科分会任职及本会领导不兼任分会领导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当选/连任不超过二届。

(五)全体候选人名单,有原分会长报经协会领导审核待批。

第十条   实行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考核制度。按照《江苏省药师协会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考核细则》(详见附件一)要求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委员任职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新成立分支机构委员会的产生。有本会与召集人协商成立筹备组,有本会组织部在征求筹备组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协会领导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换届。分支机构委员会任届期满应按时换届。

换届程序:由本届委员会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总额及名额分配的建议,经协会审核后发各地区的市/县、及相关单位推荐。协会组织部对推荐的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本届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参考全委会民主推荐情况,提出主委、副主委、常委候选人的建议,报经协会领导同意后提交新一届委员会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采取鼓掌通过的方式选举。主委、副主委、常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提名候选人可以等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逐步推行差额选举。选举结果报经会长确认批准后,由协会行文公布。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分工、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原单位按条件提出替补人选,经协会审核同意后通知替补人和被替补人,每年办理一次。如主委、副主委、常委遇此情况,由协会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凡卸任的主任委员均可聘为下届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聘为顾问,任期均为一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聘请顾问,任期均为一届。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可设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确定,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七条   当选的分支机构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和聘请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本会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委员会主委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机构主委,副主委。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根据需要,经协会同意可聘特邀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实行先进分支机构评选制度,以激励分支机构开展学术活动,做好各项工作的积极性。

 

第五章  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事宜、年度计划等要经过分支机构全委会讨论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对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不得在银行开设账户及多头挂账。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活动,不召开全委会的按规定程序调整主任委员或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江苏省药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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